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65567号
申请人:天津市港鑫仪表电气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板桥总厂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71390W。
法定代表人:邢杰,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翔越电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74137N。
法定代表人:肖毅,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2285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翔越电仪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228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 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贻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