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翔越电仪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翔越电仪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62051号
原告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97298317B。
法定代表人洪锦元,总经理。
被告天津翔越电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8号5栋四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洪胜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翔越电仪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  刘勋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庞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