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初1433号
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8号-116。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鸿广,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计1468元,由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志红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安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