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财保16号
申请人: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8号-116。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重庆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该公司总裁。
申请人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7月2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94916.5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