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6563号
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8号-116。
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
原告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00300元人民币以及延期付款利息4434.57元(一300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自2020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止),共计304734.5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署《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静海团泊体育场消防设施维修项目。合同约定了项目概况、维修期限、价款支付与调整等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9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确定未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3003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21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津02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毛世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