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39号
申请人: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米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75752008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煜,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滨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58721767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8号-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93074293。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
被申请人: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2-1609-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9870854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申请人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耀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4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滨耀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焱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鑫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1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