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7民初1381号
申请人: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蓝山花园**4-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68616123。
法定代表人:张学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8834021J。
法定代表人:刘进武,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泰达图书档案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1028669U。
法定代表人:李富元,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19559510.53元或等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19559510.53元或等额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如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然
书记员金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