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6553号
原告:天津华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航北路与渔泽路交口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蓝山花园东区4-5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华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华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