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573号之一
原告:天津勋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旺港路8号,1.2-幢-1。
法定代表人:刘之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天津杜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化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北大街15号办公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勋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因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天津勋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勋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6元,减半收取计12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勋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邱淼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子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