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亨东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04执4085号
天津市亨东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亨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6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04执408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