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00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900号
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美特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93减半收取864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