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701民初21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天津盛世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4)琼9701民初2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世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9996.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019996.9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