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70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东常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67号康盛商务公寓A-8C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东常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970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海南东常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海南东常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6779元及利息(按调解确定的方式计算);二、向海南东常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42.25元;三、缴纳案件执行费1976.32元(初定数额),到本院专门账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收益性保险等;其名下车辆未被实际扣押,本院暂不处置;其名下房产被我院轮候查封,因系轮候,本院暂不处置;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扣划;收到案外人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的到期债权20963.5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已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本案合议庭审查,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