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217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爱,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冠(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693161063。
法定代表人:李兴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鑫冠(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汪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冰洁
书 记 员 李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