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冠(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冠(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2497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薇,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冠(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693161063),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501。
法定代表人:李兴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鑫冠(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保全费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