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74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708A,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南环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键。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关于常州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94235.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