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3民初621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民,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霞,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5497796XP,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汇贤南路**。
法定代表人:薛文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708A,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徐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螳螂艺站公司)、常州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养护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霞,被告交通养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螳螂艺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螳螂艺站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款187500元;被告交通养护公司在欠付螳螂艺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劳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6日,两被告签订《装修装饰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螳螂艺站公司为被告交通养护公司位于金坛区南环二路28号的办公楼进行装饰装修。被告螳螂艺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建新作为乙方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被告螳螂艺站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工程所涉瓦工、油漆工、拆除等事宜分包给原告施工,后原告自行组织人员将分包范围内的工作完成并交付被告螳螂艺站公司。现被告交通养护公司所属工作人员均已在前述施工场所办公逾一年。经结算,王建新于2020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结欠原告各类劳务费187500元,且承诺在被告交通养护公司尚欠被告螳螂艺站公司的工程尾款中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向原告结清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螳螂艺站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交通养护公司辩称:我方与螳螂艺站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请求驳回原告方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6日,交通养护公司为甲方,螳螂艺站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装修装饰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交通养护公司将其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螳螂艺站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程价款暂定1554817元(单价以甲方认定为准、工程量以甲方验收确认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大致)为乙方开具发票,甲方付款;甲方指派马辉为驻工地代表,乙方指派王建新为项目经理及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上述合同签订后,螳螂艺站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瓦工、油漆工、拆除劳务分包给***,***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2020年初,工程竣工。2020年9月14日,王建新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在养路公司所做瓦工、油漆工、拆除人工费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187500元),以养路公司尾款中百分之叁拾中支付”。该款至今未付。
被告交通养护公司为证明其主张,1.提交“王建新装修明细”一份(该明细无当事人签章),载明工程款合计1341524.51元,已付80万元,扣除“防水、税金9%、电力维修、东楼护墙板工资、东楼电动门更换、工程延误费、徐键住宅楼装修款”等款项(合计710112.21元)后,“超额付款”168587.7元;2.提交结算清单四份(第一份有马辉签字,四份清单合计金额1341524.51元);3.提交收据、银行回单各三份,收条一份,该组证据可以证明交通养护公司已向螳螂艺站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支付护墙板工资15000元,本院予以采信;4.提交徐键与(交通养护公司所称)螳螂艺站工作人员王毅添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其中,王毅添2020年1月21日称“徐总您那边扣个30万下来,其他的我叫阿强去处理,付出来的让阿强去对接”,2020年7月2日,徐键发送文件图片一份,主要记载“家装艺站王建新给业主徐键房屋装修……王建新之前多拿的装修款总计24.5万元同意在常州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款中扣除给徐键”,徐键并称“你确认一下,同意后,开一张给公司24.5万元的收据,签字盖章寄到我公司,我家装修的事情就结束了,也就不起诉你了”。王毅添回复“好的”。5.提交落款“徐键、丁美娟,2020年7月6日”的“情况说明”一份,主要载明螳螂艺站公司为徐键(交通养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住房进行装修,因装修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延期等原因,螳螂艺站公司应返还36万元,并载明“要求对常州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一、关于***要求螳螂艺站公司支付187500元劳务工程价款的问题:本案中,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王建新作为案涉工程螳螂艺站公司一方的合同签字人和施工负责人,其向***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对螳螂艺站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与螳螂艺站公司之间形成的工程分包口头协议,因存在***没有建筑劳务施工资质,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螳螂艺站公司负责人王建新向***出具了欠条,故实际施工人***要求分包人螳螂艺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要求交通养护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交通养护公司与螳螂艺站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后,螳螂艺站公司与***之间达成劳务分包口头协议。首先,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交通养护公司尚欠螳螂艺站公司工程款。其次,交通养护公司为证明交通养护公司、徐键、螳螂艺站公司之间对涉及的两宗装饰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且交通养护公司已不欠螳螂艺站公司工程款,提交了初步证据,螳螂艺站公司未应诉、答辩和举证。在此情况下,令交通养护公司向***支付工程款,有失公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187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被告螳螂艺站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螳螂艺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