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293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2日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昊,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5497796XP,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汇贤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薛文娟。
被告:常州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90708A,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螳螂艺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交通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需补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已经减半)由原告负担178元(原告经济困难申请,退还1000元)。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