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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某某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畅达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499号
原告:方志正,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达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永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志正与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供电分公司、畅达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方志正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志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方志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