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12982号
原告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畅达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财产58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58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 王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