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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873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B2区南二路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656844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紫薇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7052494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4.78元,减半收取计2542.39元,财产保全费1781.59元,合计4323.98元(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辜 原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