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大西路398号4楼4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世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黄山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于四青,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世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愿与被上诉人福世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商定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