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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312民初7859号 原告:***,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生前与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的家属***到被告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干活,2022年8月22日***在去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工地为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包,分包给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亲属***到工地工作时是2020年,在当年其已经65岁,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用工的主体,无论是和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还是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均不应从劳动关系进行认定,而应当是劳务关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主张确认对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的诉求。 被告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属被告主体错误,因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具有相关资质的舒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可以依法招聘管理其所需要的工作人员,其可以履行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请法庭驳回原告对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用名舒城某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案外人徐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棚户区安置房建设二期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被告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承包的工程同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大清包合同。2020年10月8日起***至上述工地工作,期间工资由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发放。 另查明,***,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徐州市铜山区。2022年8月2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铜山区公安局利国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原告***同***系夫妻关系,原告***与***系父女关系,原告***与***系父子关系。 2023年2月28日,原告***、***、***向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诉请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铜劳人仲不字【2023】第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情况说明、铜劳人仲不字【2023】第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明确了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受聘时已年满6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请求确认***同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