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

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破申70号 申请人: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某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根据被申请人的听证陈述,该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尚有在建工程项目7处,合同总价款超过10亿元。根据执转破案件审查表,某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11件,未履行金额24548712.76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对某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前提应当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某建设工程管理(徐州)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结论,对于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