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2196号
原告:江苏华伟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张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3301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官塘桥**山**品龙林坊**幢**号,组织机构代码0566653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伟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伟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209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