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市民防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6民初1468号
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0号国贸中心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64号。
被告:连云港市民防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
被告: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街新建巷16-3号楼三单元401室。
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龙城物业公司)、连云港市民防局、连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都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以晶都公司破产为由移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立案。
诉讼中,原告绿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龙城物业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民防局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无效,被告龙城物业公司退还车位使用费15300元。2020年6月4日,原告绿源公司以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绿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3元(原告已预交),按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余款9262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于华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贺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