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77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177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账户32×××0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2万元,已冻结12万元)。2020年3月2日,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7784号民事判决书,主张本案未判决其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营业部账户32×××0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