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东华能源(连云港)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初210号
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高新区晨光路2号***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许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徐圩新区江苏大道中小企业园2号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高建新。
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华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刘 宁
审 判 员  谭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昌勇
书 记 员  刘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