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22民初3534号
原告:湖北远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052640077Y。
法定代表人:钱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晨光路**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39498581。
法定代表人:许榕,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远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远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湖北远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虞志远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