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839号
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晨光路2号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许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坤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图河镇安福村242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坤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