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辖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许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利,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倍冰,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7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绿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技术咨询合同第六条并没有选择争议解决条款,不存在协议管辖权条款适用问题。二、约定合同如果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之一为“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处理本案的管辖异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博立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博立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且一审法院有权管辖其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博立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周怡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