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1939号
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许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彩,女。
被告:***,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致远,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园,上海天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轩昱
书 记 员
吴雪菲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