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1034号之一
申请人:伊晨业,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慧,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39498581,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晨光路2号连云港职业技术学员科技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许榕。
申请人伊晨业与被申请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紫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苏0114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紫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857元的财产,实际控制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财产0元。2021年5月18日,申请人伊晨业以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注销为由,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江苏紫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对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85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系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现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经注销,原告伊晨业要求变更被告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并保全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85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陶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 甜
书 记 员 陈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