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46盐城市大丰区长荣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1846号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长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7302359X1,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丁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周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3021393319,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中小企业园(李国富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周伯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长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长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长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长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长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