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2909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炼栋,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头灶镇中小企业园李国富经营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周伯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宁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吕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