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1号西城商务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MDJHH9C。
法定代表人:周娜娜,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鸠江经济开发区(北区)百旺路6号芜湖市锌利特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西办公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RTY20R。
法定代表人:汤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的3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对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生产生活状况等信息进行调查;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207民初3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陈旭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