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1财保21号
申请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2069832F),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蟹浦镇**化工区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启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MDJHH9C),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西城商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周娜娜。
申请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86892.4元的财产。担保人**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86892.4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万利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