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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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5057号
原告: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创业板社南758号2幢1144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70829304E。
法定代表人:彭文婷。
委托代理人:蹇新、谈海,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1号西城商务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MDJHH9C。
法定代表人:周娜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申请保全费2600元,由原告上海力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洋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