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宏建建筑机械租赁站、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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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4971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宏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胥山村新开河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EUKL05H。
经营者:石文宏,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九潮镇赖洞村四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1号西城商务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MDJHH9C。
法定代表人:周娜娜。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宏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宏建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宏建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300元,由嘉兴市南湖区大桥宏建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许福忠
二O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