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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淮安市顺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顺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3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淮安市顺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茭陵乡果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兴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顺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浩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4元(原告已预交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