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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淮安市顺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顺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42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淮安市顺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区茭陵乡繁华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顺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