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屹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4921号之一
原告:江苏屹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218PBK7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新北路北侧、高丰路西侧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万龙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付,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远,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90008853C,住所地滨海县正红镇育才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蔡正军,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原告江苏屹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正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屹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屹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屹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9元,减半收取3659.50元,由原告江苏屹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奚锦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