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保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90008853C,地址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兴余。
被执行人:王兴余,男,1968年9月3日生,住盐城市滨海县。
被执行人:张应余,男,1957年8月21日生,住盐城市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22民初6099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05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