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2164号
原告:仪征市海天石英砂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仪征市海天石英砂滤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仪征市海天石英砂滤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仪征市海天石英砂滤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海天石英砂滤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海天石英砂滤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建
书记员龚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