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197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方润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东,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新星路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广明,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