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舜苑小区2号楼东门402。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栋议,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新星路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刚,男,系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文 静

书 记 员  张根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