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舜苑小区2号楼东门402。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栋议,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新星路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广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刚,男,系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汉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文 静
书 记 员 张根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