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5342号
原告:嘉兴市天洲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80390702B。
法定代表人:阮庆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实习),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254044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嘉兴市天洲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天洲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天洲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计1654元,由原告嘉兴市天洲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