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3125号
原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楚桥路63号楚桥雅苑16幢24层。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彬,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基重工(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经济开发区邓王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陶继奎。
原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基重工(临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基重工(临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