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54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即2020年9月1日)起七天内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