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金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苏0707执2130号

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